首頁 > 工商百科 > 公司注冊 > 注冊一個人的公司有什么好處和壞處?
在當今社會,創(chuàng)業(yè)可能是許多人的合資企業(yè),也可能是一場單打獨斗。修改前,公司法規(guī)定公司至少有兩個股東,創(chuàng)業(yè)者以親友為名義股東,象征性地占有少數股權,設立有限責任公司。修訂后的新公司法實施后,這樣的企業(yè)家不再需要拉名義股東,因為他可以自己成立一人公司。
這是公司法上的一大進步。過去,只有國有企業(yè)和外商獨資企業(yè)。普通人無權成立一人公司?,F在大家終于可以享受國民待遇了。現在企業(yè)家可以坦率地說,“這家公司是我的”,因為這是法律所確認的。你可以到工商局去查他的公司檔案,確實是他一個人投資的。一人公司的成立也可以避免很多麻煩。公司決策簡單靈活,不受他人約束。它能在不斷變化的情況下迅速做出反應。
一人公司的成立也可以省去很多矛盾。在過去,這會導致親戚朋友的反對。因為人們在利益面前的思維是要改變的,而當名字注冊的時候,他們不會愿意僅僅注冊;而不是名字,他們只能同甘共苦,不能調和。當公司發(fā)展良好時,各種觀念應運而生,由此產生的矛盾糾紛和訴訟不可避免??紤]到一人公司的好處,我個人并不期待一人公司。當然,這并不是說制度設計不好,不看好有實力的公司,而是只針對個體企業(yè)家。因為在過去,大公司投資設立子公司,他們想吸引股東、子公司和孫子孫女。***的結果往往是投資關系不明?,F在可以很清楚地定義它了。
但對于個體企業(yè)家來說,個人投資者習慣于將公司財產與股東自己的財產混為一談。由于股東之間缺乏相互制約,一人公司更容易產生混淆。公司財產容易成為股東的自有財產。當公司財務狀況不好時,對投資于公司的個人資本沒有很好的界定?;靵y的結果很容易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,因為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股東對公司的出資只承擔有限責任,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直接承擔責任。當公司資不抵債或面臨解散時,投資者會盡力轉移公司資產,損害債權人的利益。
修訂后的新《公司法》不僅允許設立一人公司,還建立了五項風險防范制度:一是對一人公司實行嚴格的資本金確定原則,一人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,必須一次性足額繳納;二是,一人公司必須在公司營業(yè)執(zhí)照中載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進行公示;
自然人只能設立一人公司,一人公司不能再設立新的公司,實行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;
一人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,并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;
發(fā)生債務糾紛時,一人公司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財產與股東自身財產相互獨立。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,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喪失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,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。商業(yè)伙伴從公司營業(yè)執(zhí)照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其貿易伙伴是自然人獨資公司。在商業(yè)信用普遍缺失的情況下,有多少人有足夠的勇氣與自然人獨資公司開展業(yè)務?
此外,投資者必須證明資產不是混合的,否則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。面對如此嚴格的舉證責任,我想很多創(chuàng)業(yè)者可能還是要以注冊股東的身份來吸引親友。解決這一問題,當然不是要廢除一人公司制度,而是要建立嚴格的誠信體系,打擊不誠信的人,營造誠信的經營環(huán)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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